海底捞火锅底料案之我见

“海底捞”火锅是国内知名的餐饮品牌。但标有“海底捞”的火锅底料并非海底捞公司生产,而是由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制造,因此,海底捞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小天鹅公司商标侵权。海底捞公司于199...

海底捞”火锅是国内知名的餐饮品牌。但标有“海底捞”的火锅底料并非海底捞公司生产,而是由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制造,因此,海底捞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小天鹅公司商标侵权。海底捞公司于1997年在第42家(现第43家)餐厅申请注册商标“海底捞”,并于2011年5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致的商标海底捞,对其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被告证明自己是被外人授权使用“海底捞”商标的。案外人申请将商标“海底捞”注册为第30类调味品,并获批准。2010年申请包装袋设计专利,2010年9月获得外观专利证书。因此,被告认为这是合法使用商标的行为,没有侵犯海底捞公司的权利。在看这篇报道之前,笔者一直以为超市里卖的海底捞底料是海底捞公司生产的,通过对周围人的调查,发现有不少人和我一样认错了。那么,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是否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充要条件呢?在我看来,对于这个案子,不能简单的判断。笔者有如下思考:首先,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事实造成的混淆并非因使用该商标所致,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商标注册的核准。因此,笔者认为,海底捞公司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商标。在本案中,以商标侵权为案由是不合适的。至于火锅店和火锅底料是不是类似商品,不适合在本案商标侵权诉讼中判断。其次,海底捞公司事实上混淆的结果能否得到司法救济。在我看来,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争取司法救济。毕竟海底捞公司除了商标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商号权。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对以前使用的商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取决于后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以前使用的商标名称的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对以前使用的商标名称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处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三个原则,缺一不可。再次,海底捞公司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能否作为商标跨类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申请,即《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如果是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和禁止。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本案中,被告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不宜以此条款作为跨类保护的依据。但是,如果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在原告取得该驰名商标后提出的,原告可以据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总之,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可能被混淆的范畴里,商标是先被他人注册的,这是海底捞公司应该深刻反思的事情。在维权过程中,有必要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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