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被服务人的人身安全和被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5月3日,彭女士和同事去晋中市榆次区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同时,火锅店服务员在没有灭火的情况下直接加入液体酒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被服务人的人身安全和被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5月3日,彭女士和同事去晋中市榆次区的一家火锅店吃饭。同时,火锅店服务员在没有灭火的情况下直接加入液体酒精,导致彭女士被酒精烫伤。
事故发生后,120辆救护车将彭女士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之后,彭女士被送往总医院烧伤外科进行急救。经医院诊断,她的伤势是严重的成人烧伤、烧伤休克和吸入性损伤。医院给彭女士治疗了44天,医药费176,285.57元,口罩320元,弹力衣800元。被告火锅店在彭女士受伤后支付她6.75万元。
2017年11月15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彭女士面部损伤部位为8级伤残,颈部损伤部位为9级伤残,右上肢和右腕关节受限活动部位为9级伤残,右上肢和右肘关节受限活动部位为10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彭女士在火锅店就餐时被酒精烧伤,火锅店应赔偿彭女士合理的损失。本案中,彭女士作为服务合同的一方,前往火锅店达成服务合同,火锅店应保护其个人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作为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延误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生活津贴和残疾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火锅店向彭女士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53,430.57元。